近日深圳市区多处遭受水浸。有报道称:“深圳的排水管道多采用铸铁排水管,且均是按照一年一遇来建设的。一年一遇的标准相当于每小时降雨强度约为50毫米,当然无法应对11日巨大的降雨量。”深圳的排水设施是按照一年一遇的标准设计的吗?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个别媒体报道系对水利设计的术语误解,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年一遇大致相当于防洪灾害频率10年一遇的标准,而且深圳已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排水标准。
据介绍,被个别媒体误读的“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用于计算雨水管渠断面形式和尺寸,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防洪标准中的灾害频率在概念上有本质的区别,深圳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年一遇大致相当于防洪灾害频率10年一遇的标准。不仅是深圳,其实我国主要城市都采用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年一遇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也随着城市发展不断提高。
例如,200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地区选用1年;2007年发布的《深圳市排水管网规划》规定,现状管网按照重现期1年复核,新规划雨水管网采用重现期2年;201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地区应采用2年。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严格遵循当年规划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的要求,深圳正在编制《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规划》拟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提高到一般地区3年,同时通过地表径流控制、综合管渠、泵站、调蓄滞流等设施的建设,拟将城市防涝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并通过模型模拟超标暴雨排水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更大程度保障排水安全。随着城市建设标准提高,对不能满足新规划标准的排水设施,也将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
深圳下一步治理城市内涝过程中,将会把70%的设施投向那些排水措施薄弱的地方,尤其是原特区外,并强化现有排水设施的管理专业化,提高运营维护水平,加大对偷排泥浆、倾倒建筑垃圾、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胜)
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个别媒体报道系对水利设计的术语误解,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1年一遇大致相当于防洪灾害频率10年一遇的标准,而且深圳已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排水标准。
延伸阅读
对抗内涝需综合应对多管齐下
水务专家认为国内大城市面临七大内涝成因
近十年来,我国包括深圳在内的600多座城市中占有62%,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暴雨内涝。深圳市30多年来都很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已初步建成防洪减灾体系,但暴雨面前,城市依然多处遭受淹浸。
深圳市水务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筱云认为,国内城市有七大致涝原因需要受到重视,在深圳内涝不可避免的现状下,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城市内涝主客观原因都存在
七大致涝原因中,一是气候因素导致极端暴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水循环发生变化,大气环流出现异常,极端暴雨天气有增多增强的趋势。我国最近十年总降雨量基本不变,但年际间降雨量差别很大,年内各月降雨很不均衡,这几天急降暴雨,后几天又可能烈日暴晒,暴雨或者干旱频繁出现,降雨次数减少了,但降雨强度增大了,涝灾和旱灾的可能性加大了。如 “5·11”暴雨中,我市多项降雨记录被打破。
二是城区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偏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排水工作曾经参照苏联这个干燥寒冷国家,排水设施标准很低且不科学;国家对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多次提高,但相对欧美差距仍很大。而且城市排水是“小排水”的概念,通常只采用管道排除雨水,没有考虑排涝。现状排水设施先天不足,而且改造困难。
三是城市滞调蓄水能力有限。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鱼塘、稻田和湖泊几乎消失,城区水面率大幅降低,使城市滞蓄雨洪的能力急剧减弱;城市的小区、街道、路面,还有建筑物的屋面,都是不透水面积,几乎失去滞留和渗透雨水的功能。
四是城市发展与水务建设不同步。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排水系统建设滞后的问题,城市在迅速发展、大规模建设,但却没能够建设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五是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变化使发生内涝的风险增大。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大部分河道已位于城市腹部成为内河。如果城市防洪体系不严密,防洪设施不配套,内河出口不设置防洪闸或排涝闸,那么,城市上游洪水经外河注入城区,加上城市范围内的山洪或内河洪水泛滥,再加上城区超排水标准的暴雨形成的水体,致使城市大面积淹浸,导致严重内涝灾害。
六是城市内涝防治无法可依,排涝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国家规范体系中只承认城市防洪和排水系统,缺乏城市排涝的规范和标准。
七是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健全,减灾应急保障能力不足。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防洪排涝设施;地铁施工堵塞或改变排水系统;施工泥浆偷排导致排水管道多处堵塞。减灾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也导致内涝问题加剧。
宜采取综合应对策略而非单一办法
陈筱云认为,应对深圳内涝问题,需要认识四点原则。一是深圳受海潮顶托、沿海地势低洼、感潮河流特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在部分致灾因素的影响下,内涝灾害不可避免;二是在多重致灾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表现为外江水位壅高或海潮高潮位顶托、城市内河洪水泛滥、城区范围超标准降雨来不及排泄,造成严重暴雨内涝灾害;三是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尽量消除或降低灾害程度。如果只采用单一措施,比如只修建大型下水道或只提高排放雨水标准等,可能会造成巨大投资,而效果不明显,得不偿失;四是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具体而言,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应包括:一是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即雨水管网系统及其泵站和附属设施,只单纯对雨洪过程进行控制;二是增加雨水滞蓄设施,滞留调蓄雨洪并资源化利用,重视对雨洪的源头进行削减;三是加强排涝系统建设,包括合理整治内河水系、理顺涝水行泄通道、统筹安排排涝设施、顺畅衔接防洪排水排涝设施、建设严密的防洪排涝体系等综合措施,强调对城市雨洪进行综合治理。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陈筱云介绍,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从制度层面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最终解决内涝灾害频发的问题。执行层面,要综合考虑蓄、滞、渗、净、用、分、截、抽、泄、排等多种措施组合的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方案,统筹兼顾防洪、排涝、排水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排涝措施的建设,强调防治并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胜)
据介绍,被个别媒体误读的“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用于计算雨水管渠断面形式和尺寸,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防洪标准中的灾害频率在概念上有本质的区别,深圳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年一遇大致相当于防洪灾害频率10年一遇的标准。不仅是深圳,其实我国主要城市都采用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年一遇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也随着城市发展不断提高。
例如,200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地区选用1年;2007年发布的《深圳市排水管网规划》规定,现状管网按照重现期1年复核,新规划雨水管网采用重现期2年;2014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地区应采用2年。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均严格遵循当年规划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的要求,深圳正在编制《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规划》拟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提高到一般地区3年,同时通过地表径流控制、综合管渠、泵站、调蓄滞流等设施的建设,拟将城市防涝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并通过模型模拟超标暴雨排水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更大程度保障排水安全。随着城市建设标准提高,对不能满足新规划标准的排水设施,也将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
深圳下一步治理城市内涝过程中,将会把70%的设施投向那些排水措施薄弱的地方,尤其是原特区外,并强化现有排水设施的管理专业化,提高运营维护水平,加大对偷排泥浆、倾倒建筑垃圾、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执法力度。(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胜)
记者从深圳市水务局了解到,个别媒体报道系对水利设计的术语误解,排水管渠设计重现期1年一遇大致相当于防洪灾害频率10年一遇的标准,而且深圳已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排水标准。
延伸阅读
对抗内涝需综合应对多管齐下
水务专家认为国内大城市面临七大内涝成因
近十年来,我国包括深圳在内的600多座城市中占有62%,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暴雨内涝。深圳市30多年来都很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已初步建成防洪减灾体系,但暴雨面前,城市依然多处遭受淹浸。
深圳市水务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筱云认为,国内城市有七大致涝原因需要受到重视,在深圳内涝不可避免的现状下,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城市内涝主客观原因都存在
七大致涝原因中,一是气候因素导致极端暴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水循环发生变化,大气环流出现异常,极端暴雨天气有增多增强的趋势。我国最近十年总降雨量基本不变,但年际间降雨量差别很大,年内各月降雨很不均衡,这几天急降暴雨,后几天又可能烈日暴晒,暴雨或者干旱频繁出现,降雨次数减少了,但降雨强度增大了,涝灾和旱灾的可能性加大了。如 “5·11”暴雨中,我市多项降雨记录被打破。
二是城区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偏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排水工作曾经参照苏联这个干燥寒冷国家,排水设施标准很低且不科学;国家对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多次提高,但相对欧美差距仍很大。而且城市排水是“小排水”的概念,通常只采用管道排除雨水,没有考虑排涝。现状排水设施先天不足,而且改造困难。
三是城市滞调蓄水能力有限。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鱼塘、稻田和湖泊几乎消失,城区水面率大幅降低,使城市滞蓄雨洪的能力急剧减弱;城市的小区、街道、路面,还有建筑物的屋面,都是不透水面积,几乎失去滞留和渗透雨水的功能。
四是城市发展与水务建设不同步。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排水系统建设滞后的问题,城市在迅速发展、大规模建设,但却没能够建设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五是城市空间结构形态变化使发生内涝的风险增大。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大部分河道已位于城市腹部成为内河。如果城市防洪体系不严密,防洪设施不配套,内河出口不设置防洪闸或排涝闸,那么,城市上游洪水经外河注入城区,加上城市范围内的山洪或内河洪水泛滥,再加上城区超排水标准的暴雨形成的水体,致使城市大面积淹浸,导致严重内涝灾害。
六是城市内涝防治无法可依,排涝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国家规范体系中只承认城市防洪和排水系统,缺乏城市排涝的规范和标准。
七是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健全,减灾应急保障能力不足。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防洪排涝设施;地铁施工堵塞或改变排水系统;施工泥浆偷排导致排水管道多处堵塞。减灾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也导致内涝问题加剧。
宜采取综合应对策略而非单一办法
陈筱云认为,应对深圳内涝问题,需要认识四点原则。一是深圳受海潮顶托、沿海地势低洼、感潮河流特性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在部分致灾因素的影响下,内涝灾害不可避免;二是在多重致灾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表现为外江水位壅高或海潮高潮位顶托、城市内河洪水泛滥、城区范围超标准降雨来不及排泄,造成严重暴雨内涝灾害;三是要针对各种致灾因素采取多种措施组合的综合应对策略,尽量消除或降低灾害程度。如果只采用单一措施,比如只修建大型下水道或只提高排放雨水标准等,可能会造成巨大投资,而效果不明显,得不偿失;四是城市排水要在原有“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即在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基础上,增加雨水滞留设施、加强排涝系统建设,从而形成两套排水体系,真正形成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具体而言,城市内涝综合防治体系应包括:一是传统的排除雨水设施,即雨水管网系统及其泵站和附属设施,只单纯对雨洪过程进行控制;二是增加雨水滞蓄设施,滞留调蓄雨洪并资源化利用,重视对雨洪的源头进行削减;三是加强排涝系统建设,包括合理整治内河水系、理顺涝水行泄通道、统筹安排排涝设施、顺畅衔接防洪排水排涝设施、建设严密的防洪排涝体系等综合措施,强调对城市雨洪进行综合治理。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陈筱云介绍,该条例立法目的是从制度层面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最终解决内涝灾害频发的问题。执行层面,要综合考虑蓄、滞、渗、净、用、分、截、抽、泄、排等多种措施组合的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方案,统筹兼顾防洪、排涝、排水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排涝措施的建设,强调防治并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