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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25  点击:58556次

 “提速”城市排水建设管理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条例》的适用性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市城区排水系统渐渐完善,全市排水管网总长已达2012公里,但各县及市级以上开发区的排水系统发展基础、发展规模存在显著差异,总体发展仍然相对滞后。

  《石 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 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成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将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市级以上开发区及建制镇参 照条例执行,对提高区县的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及城镇化水平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关于排水专业规划编制

  近 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频发,给我国许多城市的管理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其中,对我市来说,随着城镇化率的不断提 高,城市排水管理水平提升的步伐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速度,排水防涝规划的编制相对滞后、相关设施建设标准偏低、排涝调蓄设施不足等,降低了雨、洪排泄能力, 造成我市极易出现暴雨内涝灾害。

  为 了便于提前防控,《条例》明确了城市排水管理需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并对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八条规定:“城市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 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关于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条 例》第十一条作出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 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 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制定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是保证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前期实施的必要条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可以有效利用 建设资金,避免资源浪费。

  关于城市排水雨、污分流的管理

  由 于城市扩张及历史原因,我市现在还存在许多合流制排水管网。《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 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条例》明确提出:应根据排水规划要求,将现有的合流制管网进行分 流改造,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雨污分流制度。

  关于对城市排水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城市排水工程属于地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且直接影响城市道路基本安全,后果十分严重。

  为 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保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事故的可追溯性,条例确定了对城市排水工程的监管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 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施工企业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建立 相应的管理制度。”

  关于对城市排水工程的验收备案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条例》也同样作出要求,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管理部门备案。”不按规定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对重点排水户污水排放行为的监管

  近 年来,一些排水户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污水排放行为不规范,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含有有毒有害重金属和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的污水 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便直接排入排水管网,造成水质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也造成了民心河等水体的污染,甚至可 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为遏制此类行为,《条例》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水管理部门需委托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区分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并对重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对监督检查频率也作了具体要求。

  关于餐饮、洗浴行业应配置隔油池及毛发收集池等的规定

  近年来,新闻媒体经常曝光某街某巷污水横流。细究这些事件的起因、责任,大多都归咎于餐饮、洗浴等类公共服务行业。这类行业在筹备建设期间,若没有设置相应污水初步沉淀及过滤设施,正式营业后产生的污水极易堵塞排水管道,造成污水横流现象。

  为 解决此类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 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对餐饮、洗浴等行业的排水秩序作了规范、限制。

  关于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界限的划分

  随着城市道路不断拓宽改造,许多原产权单位的排水设施已实际成为公共场所的排水设施,因产权界定产生的纠纷给排水管理造成了极大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养责任主体,划分了公共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的责任界限,在第三十一条中作出如下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纳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前的排水 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四)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 区,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六)工程施工范围内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 之日起即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在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发生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能够有效避免 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保证管养责任得到落实。

  关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距离的设定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各类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比较突出,为避免发生人为损坏排水设施行为的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水平安全防护区和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划定了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

  《条例》在第三十六条中作了明确的划分:(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四)排水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五)排水河(渠)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关于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监管

  《条 例》明确了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各种情形,分理了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 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改动城市公共 排水设施的行为包括:(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二)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三)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四)移动、导改城 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五)其他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严厉打击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去年,在洨河还清治理过程中,市城管委对民心河 51个闸门、714公里雨水管道进行了逐段检查,共发现私接污水口956处, 全部进行了封堵和导改。但排水管理部门在过去的法律依据中,很难“对症”地找寻到对排水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定硬性要求的执法依据,不能有效监管排水工程的 建设施工活动。很多施工行为严重威胁着排水管网安全运行,不适宜的施工活动极易造成管网损毁,甚至造成路面大面积塌陷,对周围建筑物及行人人身安全造成着 巨大的威胁。

  为 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对各类违法排水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震慑不法分子,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还结合各类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在法 律责任章节中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根据上位法的规定适当提高了处罚金额。

  (文字由石家庄市排水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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