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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防务:排水户无证排污 最高罚50万元

发布日期:2016-06-09  点击:62201次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6月15日前,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市住建局反馈。

    《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下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医疗机构等在办理排水许可证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无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领排水许可证呢?根据《办法》要求,除了污水排放口设置、水质符合相关要求标准,排水户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还要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

咨询热线: 138 3492 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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