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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活排水闹纠纷,大伯殴打弟媳被诉法庭

发布日期:2014-08-05  点击:59462次

 陈某某系原告祝某某的弟媳,两家为生活用水排水等事宜关系一向不睦。2013年10月某日,因田埂纠纷,陈某某在祝某某家门前及院内与祝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发生厮打,致双方身体均有损伤。寿县公安局窑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事态制止。事后祝某某到寿县窑口乡卫生院检查治疗,经寿县窑口乡卫生院建议,祝某某于次日前往寿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寿县公安局窑口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某行政罚款500 元,陈某某按期缴纳了罚款,分别对祝某某之妻李某某、祝某某行政罚款200元、500元。
  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认为陈某某与祝某某系亲戚关系,本应相互友爱,但双方为琐事不知克制,厮打互殴致祝某某身体受伤。上述事实已经由寿县公安局窑口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及本院庭审查明认定,陈某某应对祝某某的伤害后果负主要的过错责任,祝某某应对自身的伤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对双方主、次要过错责任的比例,依法确定为60%:40%。最后双方一致认可法院的调解方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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