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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中明排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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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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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排水井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但应采取使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结,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封堵的措施。
  2、排水井应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开挖以前建成。
  3、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4、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5、配合基坑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6、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排水沟的处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二、渗水量较大、盲沟排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留缝或排水管留滤水孔,管两侧各上部应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7、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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