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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化工厂负责人获刑 毒废液直排居民排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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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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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相关资质,违规向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内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废液,给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日前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霍某和董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霍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起,霍某在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开办了一个提取金属铟的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化工厂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镉的废液。为节省费用,作为工厂负责人的霍某没有安装处理废液的设备,而是雇用董某驾驶罐车从该厂的废液池中抽取废液后运往厂外。董某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废液直接排到安阳市开发区学校和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内,严重污染了相连水域的水体环境。

  2013年4月3日,安阳市环保局在该化工厂抽检时发现废液池和罐车内均存有大量废液。经检测,废液池和罐车中的废液重金属镉的含量分别超标2090倍和4750倍。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霍某出资23万元配合环保部门对废液进行安全处置。此后,环保部门依据所掌握的抽检结果以及群众对该工厂排污行为的举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6月,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董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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