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钢铁获“2018年钢铁工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1月14日下午,郑州市环境攻坚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郑州市错峰生产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
一、错峰生产方面
郑州市工信委节能处处长王渝介绍,为切实做好2018-2019年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8〕180号)精神,按照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的停产限产措施。经研究,决定实施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金属、医药(农药)等行业。
(二)执行标准
1.钢铁行业:实施限产50%以上(含轮产)。对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限产比例减少至20%。
2.铸造行业:实施停产。
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豁免停产。
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限产50%。
3.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实施停产。
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且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对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SCR脱硝深度治理工程的,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对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2)以天然气、电为燃料的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限产30%(含轮产)。
4.有色金属行业。
(1)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
对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限产比例减少至20%。
(2)碳素企业:实施停产。
单条生产线在10万吨(含)以上产能,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免于错峰生产。
单条生产线在10万吨(含)以下产能,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限产50%。
(3)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
对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要求,并且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比例减少至20%。
5.医药(农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
不在城市建成区,低于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豁免停产。
位于城市建成区,低于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6.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
(三)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
为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有效降低我市氮氧化物排放,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进一步严格限行措施,抓实各项专项执法工作,积极强化各项氮氧化物减排措施,对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再加严、再加强。
(一)严格落实限行措施
针对重型柴油车量大质差的现状,2017年10月1日起,国Ⅲ和假国Ⅳ(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限制在四环以内行驶,以限行促淘汰更新、以限行促升级改造。截止目前,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第六十二条,对4122辆国Ⅳ标准以下闯禁行的重型柴油车给于扣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二)优化升级限行措施
11月12日,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城建五委局联合发布《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11月21日起实行。通告在《限制国四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在市区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通告》(郑政通〔2017〕18号)的基础上,对禁行区域和禁行车辆进行了再升级、再加严。详细规定了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行区域及时间、各类载货汽车禁行区域及时间;明确市区高架路管控措施;规定纯电动轻型、微型货车限行区域及时间。通过优化升级限行措施,进一步减少高排放老旧车辆的上路,将对我市氮氧化物减排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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