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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

来源:  点击:48508次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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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5.3.28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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